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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ResourcesThai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Book6Book VI Succession Title III Wills Chapter II Forms of Wills 2

Book VI Succession Title III Wills Chapter II Forms of Wills 2

Page: 226

Section: 1659 - 1664

1659政府文书形式的遗嘱订立,当有如此申请时,可以在县公署办事场所之外为之。

1660遗嘱,可以做成秘密文书,即:

  1. 立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亲笔签名;
  2. 立遗嘱人必须封存该遗嘱,并在封口处亲笔签名;
  3. 立遗嘱人必须向县公署及当着至少两名证人提交封存的遗嘱,并在所有这些人面前声明是其遗嘱;如果该遗嘱,立遗嘱人不是整个遗嘱的书写人,立遗嘱人必须告知书写人的姓名和住所;
  4. 当县公署在信封上记载立遗嘱人的声明及提交遗嘱时的年月日且盖上公章后,由县公署、立遗嘱人和证人在信封上亲笔签名。

对该遗嘱进行擦除、剪除、增加或其他变更,除非立遗嘱人附上亲笔签名,否则无效。

1661如果聋哑人或哑人有立秘密形式遗嘱的愿望,由该人当着县公署和证人在信封上亲自写明被封存的遗嘱是其遗嘱的内容,以此取代第一千六百六十条(三)中规定的声明,如果有遗嘱书写人,一并让写下该书写人的姓名和住所.

由县公署在信封上书面载明:立遗嘱人已遵循了前款规定的内容,以此取代立遗嘱人声明的记载。

1662做成政府文书或秘密文书形式的遗嘱,县公署在立遗嘱人仍生存其间不得向他人公开,且立遗嘱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县公署向其交付遗嘱,县公署必须交付。

如果遗嘱做成政府文书形式,在将遗嘱交付给县公署之前,须复印该遗嘱后签字盖章为据。该遗嘱复印件在立遗嘱人仍生存期间不得向他人公开。

1663当有特殊情形是某人不能按照规定的其他形式立遗嘱,如处于濒临死亡的危险中,或处于流行病或战中期间,该人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遗嘱。

为止行为,立遗嘱人必须当着处于同时同地的至少两名证人,做成意思表示,规定遗嘱内容。

该两名证人必须及时向县公署表明自己并通知立遗嘱人口头形式指令的内容,且必须通知立遗嘱时的年月日、场所及特殊情况。

由县公署记载证人通知的内容且该两名证人必须亲笔签名,非为如此,仅可通过有至少两名证人保证的按手印签名,才可视同为亲笔签名。

1664按前条做成的遗嘱的效力,从立遗嘱人恢复到可以按照规定的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状态之时起算届满一个月期限时,必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