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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 Family Title II Parent and Child Chapter III Guardianship

Page: 209

Section: 1583 - 1588

1583被撤销行使部分或全部亲权的人,如果前条所述的事由终止后,且自己或未成年人的亲属请求,法院可以栽定恢复原来行使的亲权。

1584亲权人被撤销行使部分或全部亲权,不是使该人免除按法律抚养未成年人义务的事由。

1584/1父亲或母亲有根据情形合理地联系自己子女的权利,而不管何人为亲权人或监护人。

 

第三节    监护

 

1585仍未成年的人,且其没有父母或其父母被撤销亲权,在其仍是未成年人期间可以设立监护人。

在亲权人按照第一千五百八十二条规定被撤销行使部分亲权,法院可以在亲权人被撤销行使的亲权部分指定监护人,或在根据第一千五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亲权人被撤销财产管理权利的情形中,为了管理财产,法院可以指定监护人。

1586第一千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的监护人,当有未成年人的亲属、检察官或最后死亡的父亲或母亲在遗嘱中载明为监护人的人提出请求,由法院通过裁定指定。

在一千五百九十条规制下,监护人的指定,如果有遗嘱条款,法院须按照遗嘱条款指定,但该遗嘱没有将制效力或遗嘱中指定姓名的人是第一千五百八十七条禁止为监护人的人除外。

1587已成年的人可以被指定为监护人,但下列人除外:

(一)法院裁定为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的人;

(二)成为破产人的人;

(三)不适合监护未成年人及未成年人财产的人;

(四)在法院与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的长辈、或其同父母或同父或同母的兄弟姐妹有或曾有诉讼的人;

(五)死亡的父亲或母亲已通过书面形式载明了姓名禁止为监护人的。

1588如果在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期间内,出现法院指定为监护人的人是第一千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必须禁止为监护人的人,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请求、或法院主动,由法院撤销指定该监护人的裁定并做出其认为合适的有关监护人的裁定。 

指定监护人裁定的撤销,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但撤销按照第一千五百八十七条(一)或(二)规定必须禁止的监护人的指定裁定的情形中,监护人的行为不约束未成年人,不管外部第三人是否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