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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ResourcesThai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Book5Book V Family Title II Parent and Child Chapter II Rights and Duties of Parent and Child 3

Book V Family Title II Parent and Child Chapter II Rights and Duties of Parent and Child 3

Page: 207

Section: 1574 - 1577

1574有关未成年人财产的下列任何法律行为,亲权人不得为之,除非得到法院许可: 

(一)对不动产或可以抵押的动产进行出卖、互换、附买回权的买卖、出租、抵押、免除抵押或转让抵押权; 

(二)使得未成年人有关不动产的财产部分或全部终结的行为; 

(三)对不动产设立地役权、居住权、地上权、收益权或负担、或不动产上的其他物权; 

(四)对可取得不动产或可抵押动产上物权的请求权、或可使未成年的上述财产免除在该财产上已有的物权的请求权,进行部分或全部的处分; 

(五)出租不动产期限超过三年的; 

(六)意在按第(一)、(二)或(三)规定发生效力的任何约束条款; 

(七)资金出借; 

(八)赠与,但为了慈善、社交或道德义务且符合未成年生活状况,代理未成年人使用其收入的除外; 

(九)接受附条件或附义务的赠与或拒绝接受赠与; 

(十)可以产生使未成年人被强制清偿债务效力的任何担保,或为其它可以产生使未成年人成为他人或代替他人的债务清偿人效力的法律行为;

(十一)在第一千五百九十八/四条(一)、(二)或(三)中规定的情形之外,用财产谋求利益;

(十二)和解协议;

(十三)将争议提交仲裁。

1575在任何事务中,如果亲权人的利益或亲权人的配偶或子女的利益与未成年人的利益相冲突,亲权人在为该事务之前必须的到法院的许可,否则行为无效。

1576第一千五百七十五条中规定的亲权人或亲权人的配偶或子女的利益,其涵义也包括如下事务中的利益,即:

(一)上述任是合伙人的普通合伙所为的业务中的利益;

(二)上述任是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所谓的业务中的利益。

1577如果某人通过附有让亲权人以外的其他人为管理人直至未成年的条件的遗嘱或赠与的方式转让财产给未成年人。该管理人必须是转让人载明姓名的人,或如果未载明,由法院指定,但财产的管理必须在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