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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ResourcesThai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Book5Book V Family Title II Parent and Child Chapter I Parentage 3

Book V Family Title II Parent and Child Chapter I Parentage 3

Page: 202

Section: 1544 - 1548

1544不接受小孩为子女的诉讼,共同与小孩享有遗产继承权的人或因小孩的出生丧失遗产继承权的人可以在下列情形中提起诉讼:

  1. 作为丈夫或曾作为丈夫的男方在其可以起诉的期限届满前死亡的;
  2. 小孩在作为丈夫或曾作为丈夫的男方死亡后出生的。

在(一)种情形中,不接受小孩为子女的诉讼,必须在知道作为丈夫或曾作为丈夫的男方死亡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在(二)种情形中,不接受小孩为子女的诉讼,必须在小孩出生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但不管何种情形,从小孩出生之日起届满十年时,禁止提起诉讼。

第一千五百三十九条参照适用于按第一款的不接受小孩为子女的诉讼。

1545如果小孩知道自己不是作为其母亲丈夫的男方的直系血亲子女的真相,该小孩可以请求检察官起诉否定其是该男方合法子女。

按第一款的起诉,如果小孩在成年前的知真相,自己不是作为母亲丈夫的男方的子女,当从小孩成年之日起届满一年时,禁止检察官提起的诉讼。如果小孩在成年后才知道真相,当从小孩知道原因之日起届满一年是,禁止检察官提起诉讼。

不管何种情形,当从小孩成年之日起届满十年时,禁止检察官提起诉讼。

1546未与男方结婚的女子所生小孩,视为该女子的合法子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1547没有结婚的父母所生小孩,当其后父母结婚、父亲已登记为子女或法院判决为子女时,可以成为合法子女。

1548父亲在得到小孩和小孩母亲同意时,可以登记小孩为合法子女。

在小孩和小孩母亲没有当着登记官给予同意的情形中,由登记官向小孩和小孩母亲通知父亲的登记请求。如果小孩或小孩母亲从通知到达小孩或小孩母亲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异议或没有给予同意,先推定小孩或小孩母亲未同意,如果小孩或小孩母亲在国外居住,期限延长至一百八十天。

在小孩或小母亲提出登记申请人不是父亲的异议,或不给予同意、或不可能给予同意,办理小孩是子女的登记必须有法院判决。

当法院判决让父亲办理小孩是其子女的登记且父亲向登记官提交法院判决并请求登记时,有登记官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