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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 Family Title II Parent and Child Chapter I Parentage 2

Page: 201

Section: 1538 - 1543

1538在男方配偶或方配偶违反了第一千四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中,在违反的婚姻期间所生子女,先推定为在后登记婚姻中作为丈夫的男方的合法子女。

在女方配偶违反了第一千四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中,如果有法院终局判决表明该小孩不是在登记婚姻中作为丈夫的男方的合法子女,适用第一千五百三十六条中规定的推定条款。

1539在根据第一千五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五百三十七条或第一千五百三十八条规定推定小孩是作为丈夫或曾作为丈夫的男方的合法小孩的情形中,作为丈夫或曾作为丈夫的男方,可以通过一并起诉小孩和小孩母亲并证明在小孩被怀上期间即从小孩出生前一百八十日至三百一十日内,自己未能与小孩母亲同居,或证明自己因其他原因不可能是小孩的父亲。

但在提起诉讼时,小孩母亲没有生存的,也可仅起诉小孩一人为被告。如果小孩没有生存的,不管小孩母亲是否生存,可以提交申请状请求法院裁决该小孩是否是其小孩。在小孩母亲或小孩的继承人仍生存的情形中,由法院向其送达该申请状的复印件,如果法院认为合适,可以向检察官送达申请状复印件,以便代替小孩进行诉讼。

1540(被废除)

1541如果作为丈夫或曾作为丈夫的男方是小孩出生登记簿中小孩出生的通知人并表明是自己的小孩,或采取可或同意有该通知,其不得根据第一千五百三十九条规定,起诉不接受小孩为自己的小孩。

1542不接受小孩为自己子女的诉讼,作为丈夫或曾作为丈夫的男方必须在知道小孩出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但从小孩生之日起超过十年时,禁止起诉。

在有法院判决表明小孩不是根据第一千五百三十七条作为在婚丈夫的男方或根据第一千五百三十八条作为后一婚姻中丈夫的男方的合法子女的情形中,如果作为丈夫或曾作为丈夫的男方,按第一千五百三十六条规定被推定小孩为其合法子女,其打算提起小孩不是其子女的诉讼,必须在知道法院终局判决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

1543作为丈夫或曾作为丈夫的男方已经提起小孩不是其子女的诉讼后,在法院终局判决前死亡的,共同与小孩享有遗产的继承权的人或因小孩的出生丧失遗产继承权的人,可以请求代位或被传唤代位做为丈夫或曾作为丈夫的男方,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