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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ResourcesThai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Book5Book V Family Title I Chapter VI Termination of Marriage 4

Book V Family Title I Chapter VI Termination of Marriage 4

Page: 197

Section: 1516 - 1519

(六)夫或妻不按合理的程度扶助抚养另一方、或做出严重背离夫妻关系的行为,当综合考虑条件、地位和如同夫妻的共同生活时,这些行为达到给另一方造成不合理麻烦的程度,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 

(七)夫或妻患有精神病超过三年,该精神病有无法治愈的特征,及该精神病达到无法忍受继续如同夫妻般共同生活的程度,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 

(八)夫或妻违反了有关行为方面的书面悔过书,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 

(九)夫或妻犯有严重疾病可能给另一方造成危险,且该病具有慢性特征而无法治愈,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 

(十)夫或妻有使得妻或夫永久不能进行性生活的身体特性,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 

1517根据第一千五百一十六条(一)和(二)的起诉离婚事由,如果夫或妻对成为离婚事由的行为给予了同意或有共谋,同意或共谋一方不得以此主张为起诉离婚的事由。 

根据第一千五百一十六条(十)规定的起诉离婚事由,如果是另一方的行为导致,另一方不得以此主张为起诉离婚的事由。 

在依据一千五百一十六条(八)规定的违反悔过书原因起诉离婚的情形中,如果法院认为导致写悔过书的夫或妻的行为对夫妻正常共同生活影响轻微或不重要,法院可以不裁决离婚。

1518当有权起诉离婚一方为行为表明对另一方所为的、成为产生起诉离婚权利事由的行为给予了原谅时,起诉离婚的权利终止。 

1519在配偶任何一方为精神病人且有离婚事由产生的情形中,不管该事由的产生是在其成为精神病人之前还是之后,由第二十八条中可以请求法院裁定精神病人为禁治产人的人,享有起诉另一方配偶请求法院裁决离婚并分割财产的权利。在此情形中,如果仍然没有法院裁定表明精神病配偶方为禁治产人,也由上述人在同一案件中请求法院,由法院作出精神病配偶方为禁治产人的裁定。 

当上述人认为合适时,可以请求法院按第一千五百二十六条或第一千五百三十条规定作出定。 

在配偶一方被主张为精神病人但仍未被法院裁定为禁治产人的情形中,如果法院认为该方配偶仍不是法院应当裁定为禁治产人的人,由法院撤销诉讼。如果认为是法院应该裁定为禁治产人的人,但仍不合适让其离婚,由法院裁定该方配偶为禁治产人而不按第一千四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保佐人或指定他人为保佐人,亦可;且应裁决仅撤销离婚请求。在此情形中,法院可同时裁定生活费。在法院认为该配偶有应该裁定为禁治产人的精神病及有合理的理由裁决离婚,由法院在判决中裁决该配偶方为禁治产人并指定保佐人及裁决离婚。 

在此情形中,如果法院认为在起诉中主张的离婚理由不适合将与另一方配偶离婚的禁治产人配偶一方的状况,或根据情形不适合有离婚,法院可以裁决不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