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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 Family Title I Chapter VI Termination of Marriage

Page: 194

Section: 1500 - 1507

1499/1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中,配偶之间有关何方行使何子女亲权的人、何方或两方为子女抚养费支付人及支付金额的协议,必须做成书面形式。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做出裁决。如果法院认为有按照第一千五百八十二条规定撤销配偶亲权的事由,法院可以撤销该配偶的亲权并可指令外部第三人为监护人,此中,由法院着重考虑到子女的成长和利益,并参照适用第一千五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1500无效婚姻不影响外部善意第三人在根据第一千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将婚姻无效记载于婚姻登记簿之前取得的权利。 

 

第六节婚姻终止

 

1501婚姻因死亡、离婚或法院撤销判决而终止。 

1502可撤销婚姻当法院裁决撤销时终止。 

1503以可撤销为由请求法院裁定撤销婚姻的事由,仅存在于配偶违反了第一千四百四十八条、第一千五百零五条、第一千五百零六条、第一千五百零七条和第一千五百零九条规定的情形中。 

1504因违法第一千四百四十/(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撤销婚姻,但已给予同意的父母或监护人不得请求撤销婚姻。 

如果法院直至男、女方达到第一千四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年龄时仍未裁定撤销婚姻、或当女方在达到第一千四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年龄时怀孕的,视为婚姻从结婚时起有效。 

1505婚姻是由于配偶一方认错了另一方配偶本人而为之,该婚姻可撤销。 

因对配偶本人认识错误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从结婚之曰起届满九十日后终止。 

1506如果配偶一方是因为受欺诈而为结婚行为,且如果没有该欺诈行为就不会结婚的,该婚姻为可撤销。 

第一款的规定,不得适用于欺诈为第三人所为且配偶另一方末知情的情形中。

因被欺诈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之日起届满九十日后或从结婚之日起届满一年后终止。

1507如果配偶一方是因为受胁迫而为结婚行为,且若没有该胁迫行为就不会结婚的,该婚姻为可撤销。

因被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从不再受胁迫之日起届满一年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