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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ResourcesThai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Book2Obligations Chapter IV Transfer of Claims

Obligations Chapter IV Transfer of Claims

Page: 47

Section: 303 - 310

第四节请求权转让(债权转让)

 

303请求权可以转让,但权利本身的性质不能转让的除外。

如果当事人为另外的意思表示,前款的规定不适用。该意思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04法律规定法院不得扣押的请求权,不得转让。

 

305当转让请求权后,与该请求权又关的抵押权或质权及为该请求权提供保证所产生的权利,一并转让给受人。

在强制扣押财产的情形中,受让人也可行使与请求权有关的优先权。

 

306向某一特定债权人履行的债的转让行为,如果未做成书面形式,无效。此外债的转让行为,只有在将转让通知债务人或债务人同意转让后才可对抗债务人或外部第三人。该通知或同意必须做成书面形式。

如果债务人在接到通知或决定同意转让之前对转让人已为清偿金钱或为其他清偿行为且满足了转让人,债务人不再受债的约束。

 

307如果基于不同的转让行为主张权利引起争议时,先通知的或先被同意的转让优先于其他转让。

 

308如果债务人没有保留的给予了第三百零六条中规定的同意,不得以对转让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让人。但如果为了终止债务,债务人已经向转让人清偿金钱的,债务人可请求返还金钱;或为终止债务的目的,债务人对转让人承担了新的债务负担,视为该债务没有产生。 

如果债务人只是收到通知,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前对转让人的抗辩事由,都可对抗受让人。如果债务人对转让人有请求权,但该权利在通知时仍未到期,若该权利不迟于被转让的请求权到期,债务人可主张以此权利进行抵销。 

 

309按指示付款的债的转让,只有在转让行为已背书于有价斑券且该有价证券本身已交付给受让人时,才可对抗债务人或其他外部第三人。 

 

310在按指示付款的债中,债务人有权审查有价证券持有人本人或审查持有人签字或签章的真实性,但不是强制性义务。如果债务人行为中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其债务清偿行为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