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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s Juristic Per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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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69 - 77

第69条 在法人有多处设立地或有分支机构的情形中,行 为做出地所在的设立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视为该行为的法人住 所。 


第70条 法人依法律、章程或设立文书的规定,必须有一 个或多个法人代表。
法人的意思必须由法人代表表示。 


第71条 在法人有多个法人代表的情形中,法人事务依法人代表多数意见执行,但法律、规章及设立文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72条 变更法人代表,或限制、变更法人代表的权限,当遵照法律、章程或设立文书做出时发生效力,但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73条 如果法人代表职位空缺且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职位空缺将导致损失,当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可指定临时法人代表。


第74条 在某一事务中,如果法人的利益与法人代表的利益相抵触,该法人代表人数不能在该事务中代表法人。


第75条 如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导致法人沒有其他代表、或所剩法人代表人数不足会议法定人数或不足为上述事务,且法律、章程及设立文书就该事项做出特別规定,参照适用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以便确定上述事务的法人代表。


第76条 如果法人代表或有权代理法人事务的人履行职务的行为导致他人损失,法人须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但不丧失对损害制造者的追偿权。
如果他人的损失是由不符合法人宗旨或权责的行为导致的,同意为该行为的第一款所列人员和实际行为人对损害人承担连帶赔偿责任。


第77条 法人与法人代表之间的关系,或法人、法人代表与外部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参照适用本法典中有关代理的规定。